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实施 非法占地最高罚每亩逾六十六万元
2022-03-15 12:17:59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法制周报 | 编辑:万丹 | 作者:齐果         

法制周报·新湖南记者 齐果

通讯员 刘泉子

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2022年3月1日起施行。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为,确保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,维护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《办法》突出保护耕地,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这一重大政治要求,对非法占用耕地、破坏永久基本农田、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、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。

根据《办法》,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,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;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;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。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,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;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,可以并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《办法》还规定,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,破坏种植条件的,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;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破坏种植条件的,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。

《办法》还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;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;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、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;收回国有土地当事人拒交、临时用地期满拒还、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;擅自出让、转让、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,违反规定出让、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,根据其破坏程度、土地性质、地类和等级差异设置了不同的处罚金额。

《办法》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尽量细化标准,尽量压缩处罚裁量权行使空间,有效降低了执法人员的廉政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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